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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敲诈六企业数百万,敲诈勒索罪怎样处罚

  • 来源:网络危机公关公司 作者:网络危机公关 时间:2020-04-10 07:41:23

有偿删帖敲诈六企业数百万

以广告代理名义实际运作了两家网站的环保、能源频道,利用在频道内有发布报道的权限,专找煤炭、石油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指使手下冒充记者采访。将负面稿子发上网站,企业得到消息后,提出广告合作。但因金额过高,企业没有答应。因没收到钱,再次发负面报道。感到压力后,企业再次联系陈*刚。最终,企业被逼支付各种费用,为的是消除负面报道。

**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控制人陈*刚,以广告代理名义实际运作了两家网站的环保、能源频道,利用在频道内有发布报道的权限,陈*刚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迫6家企业支付350余万元的“广告费”和“宣传费”。该案为国家网信办牵头,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刚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接到举报警方调查敲诈

去年,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举报者反映,称有“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记者与企业联系,称已经拍摄了企业的排污照片,并且写出新闻报道,如果企业不想被曝光,可以通过交广告费的形式与他们合作。举报中心立刻将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北京警方着手调查。不久后,一个以“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广告代理人陈*刚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据了解,2007年11月间,陈*刚注册成立**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1年,他与中国经济网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协议,双方合作范围为**润公司代理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广告,承包最低额度为150万元。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份广告合同,可警方调查后发现,双方合作内容绝非如此简单,事实上陈*刚已经取得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采编权,陈*刚等人利用这种权利前往山西、内蒙古多地,多次进行所谓的采访活动。

交费可删帖报道成勒索工具

2013年,陈*刚带着其手下的所谓“记者”来到山西新绛采写了当地冶炼污染的问题,并把报道发布在网站上。企业在得到消息后联系陈*刚。陈*刚则提出,要企业做30万元的合作广告,便可撤销稿件。企业认为,陈*刚提出的金额过高没有同意。

一周后,陈*刚再次发表了针对该企业的负面新闻,企业感觉压力巨大,只能屈从。付款后,陈*刚果然将稿件从中国经济网上删除。企业称,虽然他们名义上缴纳的是广告费,但实际上企业根本没有在网站上刊登广告。

除中国经济网外,陈*刚团伙还和中国青年网合作,此前被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敲诈过的部分企业,又被陈*刚所控制的中国青年网能源频道二次敲诈。2015年3月17日,陈*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控敲诈勒索罪涉及六企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陈*刚以**润公司名义与中国经济网所在的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承包网站环保频道广告;2014年3月,陈*刚以**润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青年网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承包该网能源频道。陈*刚在上述两频道均有发布相关报道的权限。

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陈*刚选择煤炭、石油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在上述两频道发布企业负面报道,后利用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企业以支付“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等的名义支付钱款,以换取对上述负面报道的淡化处理或不再跟踪报道。据统计,陈*刚以上述方式向6家被害企业索要钱款共计354.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记者注意到,被陈*刚敲诈的6家企业中,企业均是以淡化或不再继续进行负面报道为由,被迫支付了所谓的“宣传费”、“赞助费”及“广告费”,最少的支付了15万元,最多的高达200万元。

敲诈勒索罪怎样处罚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偿删帖敲诈六企业数百万

以广告代理名义实际运作了两家网站的环保、能源频道,利用在频道内有发布报道的权限,专找煤炭、石油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指使手下冒充记者采访。将负面稿子发上网站,企业得到消息后,提出广告合作。但因金额过高,企业没有答应。因没收到钱,再次发负面报道。感到压力后,企业再次联系陈*刚。最终,企业被逼支付各种费用,为的是消除负面报道。

**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控制人陈*刚,以广告代理名义实际运作了两家网站的环保、能源频道,利用在频道内有发布报道的权限,陈*刚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迫6家企业支付350余万元的“广告费”和“宣传费”。该案为国家网信办牵头,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典型案例。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刚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接到举报警方调查敲诈

去年,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举报者反映,称有“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记者与企业联系,称已经拍摄了企业的排污照片,并且写出新闻报道,如果企业不想被曝光,可以通过交广告费的形式与他们合作。举报中心立刻将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北京警方着手调查。不久后,一个以“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广告代理人陈*刚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据了解,2007年11月间,陈*刚注册成立**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1年,他与中国经济网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协议,双方合作范围为**润公司代理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广告,承包最低额度为150万元。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份广告合同,可警方调查后发现,双方合作内容绝非如此简单,事实上陈*刚已经取得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采编权,陈*刚等人利用这种权利前往山西、内蒙古多地,多次进行所谓的采访活动。

交费可删帖报道成勒索工具

2013年,陈*刚带着其手下的所谓“记者”来到山西新绛采写了当地冶炼污染的问题,并把报道发布在网站上。企业在得到消息后联系陈*刚。陈*刚则提出,要企业做30万元的合作广告,便可撤销稿件。企业认为,陈*刚提出的金额过高没有同意。

一周后,陈*刚再次发表了针对该企业的负面新闻,企业感觉压力巨大,只能屈从。付款后,陈*刚果然将稿件从中国经济网上删除。企业称,虽然他们名义上缴纳的是广告费,但实际上企业根本没有在网站上刊登广告。

除中国经济网外,陈*刚团伙还和中国青年网合作,此前被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敲诈过的部分企业,又被陈*刚所控制的中国青年网能源频道二次敲诈。2015年3月17日,陈*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控敲诈勒索罪涉及六企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陈*刚以**润公司名义与中国经济网所在的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承包网站环保频道广告;2014年3月,陈*刚以**润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青年网签订广告代理协议,承包该网能源频道。陈*刚在上述两频道均有发布相关报道的权限。

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陈*刚选择煤炭、石油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在上述两频道发布企业负面报道,后利用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企业以支付“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等的名义支付钱款,以换取对上述负面报道的淡化处理或不再跟踪报道。据统计,陈*刚以上述方式向6家被害企业索要钱款共计354.3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记者注意到,被陈*刚敲诈的6家企业中,企业均是以淡化或不再继续进行负面报道为由,被迫支付了所谓的“宣传费”、“赞助费”及“广告费”,最少的支付了15万元,最多的高达200万元。

敲诈勒索罪怎样处罚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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