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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记录证明有外遇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来源:网络危机公关公司 作者:网络危机公关 时间:2020-04-10 06:20:45

经常与丈夫以外的男人通话,且互发内容暧昧的短信,并以“老婆”、“老公”名义相称。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婚外情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并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朱某某、田某某系泾县泾川镇居民。1987年2月相识,经自由恋爱,双方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2月生育一女田某,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底,朱某某与田某某一同到浙江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因与女儿同居一室生活不便,2007年9月,朱某某便带着女儿田某另外租房居住。当年底至2008年5月,朱某某与她的小学同学童某经常(60余次,最长一次通话时间达30分钟)长时间通话并频繁地互发短信(30余条),短信中,朱某某与童某以“老婆”、“老公”相称,且短信内容暧昧。今年10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离婚的原因是最近二年来,她经常与其他男人交往密切,并和其同学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田某某向法院提供了6张从移动公司取得的原告与童某手机通话单及u盘里保存的他们之间互发的手机短信(用数码相机直接拍摄的手机短信内容的照片),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双方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主张原告与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予以否认,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与童某的通话单和手机短信都不持异议。从原告与童某的通话次数、时间以及双方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原告与童某之间已超出正常的同学关系,且短信中双方均以夫妻名义相称,足见双方的关系已非正当,被告为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经常与丈夫以外的男人通话,且互发内容暧昧的短信,并以“老婆”、“老公”名义相称。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婚外情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并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朱某某、田某某系泾县泾川镇居民。1987年2月相识,经自由恋爱,双方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2月生育一女田某,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底,朱某某与田某某一同到浙江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因与女儿同居一室生活不便,2007年9月,朱某某便带着女儿田某另外租房居住。当年底至2008年5月,朱某某与她的小学同学童某经常(60余次,最长一次通话时间达30分钟)长时间通话并频繁地互发短信(30余条),短信中,朱某某与童某以“老婆”、“老公”相称,且短信内容暧昧。今年10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离婚的原因是最近二年来,她经常与其他男人交往密切,并和其同学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田某某向法院提供了6张从移动公司取得的原告与童某手机通话单及u盘里保存的他们之间互发的手机短信(用数码相机直接拍摄的手机短信内容的照片),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双方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被告主张原告与童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予以否认,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与童某的通话单和手机短信都不持异议。从原告与童某的通话次数、时间以及双方所发的短信内容来看,原告与童某之间已超出正常的同学关系,且短信中双方均以夫妻名义相称,足见双方的关系已非正当,被告为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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